【再婚後,一定要收養嗎?】
「社工阿姨妳知道嗎?我有二個爸爸(生父與繼/養父)、一個媽媽、二個阿公、二個阿嬤哦!」 ─ 來自一位六歲小女孩的告白。 透過這位小女孩的心聲, 讓社工們不禁去思考在繼親收養程序中, 必定會轉移非同住的生父/母與孩子間的親子法定權利與義務, 但也許並不代表會轉移生父/母與孩子間的真實互動與想念的心情。 那我們在決定要辦理繼親收養之前, 是否可以多想想為什麼需要辦理收養呢? 變更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包含哪些呢?(扶養義務、繼承權、變更姓氏...等) 而這些是真實孩子們的需要嗎?或者維持現況? 我們相信孩子們有愛很多人的能力, 也相信孩子們值得擁有很多人的愛。 --------------------補充說明--------------- ※本案件為真實案例改編。 ※建議參考《民法》第1076-1條第一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收出養流程諮詢--------------- 請洽台中市的收養案件調查訪視單位 112年起,法院函查收出養訪視計畫已由龍眼林基金會辦理執行, 有需要諮詢請洽:04-24511055分機102 林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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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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